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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静生产行业标准治理划定

2017-08-04 16: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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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号《宁静生产行业标准治理划定》已经2004年10月18日国家宁静生产监督治理局(国家煤矿宁静监察局)局务集会审议通过,现予宣布,自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 局长 王显政 二○○四年十一月一日宁静生产行业标准治理划定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增强宁静生产行业标准(以下统称宁静生产标准)的治理,规范宁静生产标准的制定和修订程序,凭据《标准化法》、《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等有关划定,制定本划定。第二条 本划定所称宁静生产标准是指由国家宁静生产监督治理局(国家煤矿宁静监察局)(以下统称国家局)制定和修订公布的有关宁静生产方面统一的技术、治理、要领等要求。宁静生产标准的规模包括矿山宁静、劳动防护用品、危险化学品宁静治理、烟花炮竹宁静治理和其他工矿商贸宁静生产规程等。第三条 宁静生产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宁静生产标准内容涉及需要强制执行的宁静生产条件、宁静治理等的,为强制性标准;其他为推荐性标准。第四条 宁静生产标准与其他行业标准之间应当协调、统一。宁静生产标准实施后需要上升为国家标准的,应当实时上升为国家标准。宁静生产标准在相应的国家标准实施后,即行废止。第五条 国家局对全国宁静生产标准事情实施监督治理,并勉励有关政府机构、生产经营单位、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行业协会、科学研究机构、学术团体、学校等单位和个人依法从事宁静生产标准事情。第二章 宁静生产标准的计划第六条 下列事项应当制定相应的宁静生产标准:(一)劳动防护用品和矿山宁静仪器仪表的品种、规格、质量、品级及劳动防护用品的设计、生产、检验、包装、贮存、运输、使用的宁静要求;(二)为实施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炮竹宁静治理而划定的有关技术术语、符号、代号、代码、文件花样、制图要领等通用技术语言和宁静技术要求;(三)生产、经营、贮存、运输、使用、检测、检验、放弃等方面的宁静技术要求;(四)工矿商贸宁静生产规程;(五)生产经营单位的宁静生产条件;(六)应抢救援的规则、规程、标准等技术规范;(七)宁静评价、评估、培训考核的标准、通则、导则、规则等技术规范;(八)宁静中介机构的效劳规范与规则、标准;(九)宁静生产监督治理和煤矿宁静监察事情的有关技术要求;(十)执法、行政规则划定的其他宁静技术要求。第七条 宁静生产标准的名称应当切合国家标准的有关要求。宁静生产标准的内容是对设计、施工、制造、检测、检验等技术事项作出一系列统一划定的,应将标准化工具的名称与规范、规则连在一起作为宁静生产标准的名称。宁静生产标准的内容是对工艺、操作、装置、鉴定、治理等具体宁静技术要求和实施程序作出统一划定的,应将标准化工具的名称与宁静规程或者规程连在一起作为宁静生产标准的名称。宁静生产标准的内容是对某一具体设备、装置、防护用品的宁静要求作出划定或者对其试验要领、检测检验规则、标记、包装、运输、贮存等方面提出要求的,应将标准化工具的名称与宁静技术条件或者技术条件连在一起作为宁静生产标准的名称。宁静生产标准的内容仅包括部分技术特征的,应将标准化工具和标准所叙述的技术特征作为宁静生产标准的名称。宁静生产标准的内容是全面叙述标准化工具的,应将标准化工具作为宁静生产标准的名称。宁静生产标准的内容是通用性划定的,应将标准化工具及其技术特征与导则、通则连在一起作为宁静生产标准的名称。宁静生产标准的内容是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宁静生产条件作出划定的,应将标准化工具与宁静生产条件连在一起作为宁静生产标准的名称。第八条 国家局凭据宁静生产事情的需要,组织体例宁静生产标准事情计划和年度计划。 第九条 宁静生产标准起草单位应于每年12月15日前向国家局提出下年度制定和修订宁静生产标准的项目建议。宁静生产标准的项目建议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制定或者修订的须要性;(二)相关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三)标准的主要内容;(四)完成时限;(五)其他有关情况。第十条 国家局对宁静生产标准起草单位提出的宁静生产标准的项目建议进行审查,确定年度宁静生产标准事情计划,并下达组织实施。 第三章 宁静生产标准的起草和审查第十一条 宁静生产标准起草单位应当制定标准完成计划,建立标准起草小组,并确定专门人员卖力标准的起草事情。标准完成计划和标准起草小组名单应当报国家局备案。第十二条 宁静生产标准起草单位应当凭据标准完成计划提出宁静生产标准征求意见稿,并广泛征求有关单位和专家的意见。关于有关单位和专家提出的意见,宁静生产标准起草单位应予接纳;不予接纳的,应当说明理由。意见处理结果应当凭据标准化有关划定体例意见汇总处理表。第十三条 宁静生产标准起草单位应当凭据意见处理结果对宁静生产标准征求意见稿进行修改,形成宁静生产标准送审稿,送国家局或者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审查。宁静生产标准送审时,应当附有标准送审稿、标准体例说明、意见汇总处理表和其他有关附件。第十四条 国家局或者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接到宁静生产标准送审稿及相关质料后,应当凭据下列划定处理:已经建立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由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凭据《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章程》的划定组织标准的审查。没有建立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由国家局凭据宁静生产标准涉及的内容邀请生产、使用、经销、科研、院校等方面的单位和专家组织标准的审查;审查时,使用单位的人员不应少于四分之一。国家局或者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在组织宁静生产标准审查时,应当对宁静生产标准的强制性或者推荐性提出审查意见。第十五条宁静生产标准审查应当接纳集会审查方法进行。集会审查有困难的,可以接纳函审方法进行。集会审查时,应当进行充分讨论,尽量取得一致意见。需要表决时,必须有不少于出席集会代表人数的四分之三同意方为通过。函审时,也必须有四分之三的回函同意方为通过。集会审查结果应当写入集会纪要,集会纪要应当如实反应各方面的意见。函审时应当形成函审结论并附函审单。集会代表的出席率和函审单的回函率应当不低于三分之二。第十六条 宁静生产标准起草单位应当凭据集会审查或函审的意见对宁静生产标准送审稿进行修改,形成宁静生产标准报批稿,报国家局审批。宁静生产标准报批时,应当附有标准报批稿、标准体例说明、标准审查集会纪要或者函审结论及函审单、意见汇总处理表和其他有关附件。接纳国际标准或者外洋先进标准的,应附有该标准的原文或者译文。第四章 宁静生产标准的宣布和备案第十七条 宁静生产标准由国家局统一编号、宣布。宁静生产标准的编号由宁静生产标准代号、标准顺序号及年号组成。宁静生产标准代号为AQ。第十八条 宁静生产标准应当在宣布后30日内依法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分备案。 第十九条 宁静生产标准由国家局指定的出书社统一出书、刊行。第二十条 宁静生产标准实施后,应当进行复审。复审周期不凌驾5年。复审缺乏格的,应当实时进行修订或者废止。第五章 附 则第二十一条 宁静生产标准的编写、说明、审查等内容应当切合国家标准的有关要求。第二十二条 关于需要制定新的国家标准,或者将宁静生产标准上升为国家标准,或者修订国家标准的计划,凭据国家标准制定和修订的划定治理。第二十三条 本划定自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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